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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附录XVII新增PFAS限制新要求

?欧盟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了(EU)2025/1988修订法案,REACH附录XVII增加了第82条关于消防泡沫中全氟烷基物质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的限制条款。该修正案将于2025年10月23日生效。

  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质(PFAS)定义:任何含有至少一个完全氟化的甲基(CF3)或亚甲基(CF2)碳原子(且该碳原子未连接任何H/CI/Br/I原子)的物质。


  新增条款内容如下:

  1.自2030年10月23日起,所有PFAS总和浓度大于等于1mg/L的消防泡沫禁止投放市场和使用。

  2.第1段不适用于:

  (a)法规(EU)2019/1021附件I涵盖的全氟辛烷磺酸(PFOS)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全氟己烷磺酸(PFHxS)及其盐和相关物质;

  (b)第68项C9-C14 PFCAs及其盐和相关物质;

  (c)第79项全氟己酸(PFHxA)及其盐和相关物质所涉及用途。

  3.在确定所有PFAS总和的浓度时,应包括第2段中豁免的物质。

  4.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已经使用更佳可用技术进行清洁的设备(不包括便携式灭火器)无氟消防泡沫中PFAS浓度不得超过50mg/L。

  委员会应在2030年10月23日之前审查这一豁免。

  5.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如下情况所有PFAS总和浓度大于等于1mg/L时可以投放市场:

  (a)2026年10月23日前,便携式灭火器中的消防泡沫;

  (b)2027年4月23日前,便携式灭火器中的耐酒精消防泡沫;

  (c)2035年10月23日前,消防泡沫用于:

  (i)指令2012/18/EU涵盖的机构。民用航空(包括民用机场)不在此豁免范围内;

  (ii)属于海上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装置;

  (iii)军事舰艇;

  (iv)2025年10月23日前在船上放置消防泡沫的民用船舶。

  6.作为对第1段的豁免,所有PFAS总和大于等于1mg/L可用于如下消防泡沫:

  (a)2027年4月23日前:

  (i)培训和测试,但消防系统的功能测试除外,前提是所有释放物已经得到控制;

  (ii)公共消防服务和行使公共消防服务职能的私人消防服务,除非这些服务干预指令2012/18/EU 涵盖的场所的工业火灾,并且仅为此目的使用泡沫和设备;

  (b)便携式灭火器至2030年12月31日;

  (c)对于第5段第(c)点中提及的情况,有效期至2035年10月23日。

  委员会应在豁免的有效期结束之前审查(c)项下的豁免。


  7.自2026年10月23日起,根据第1段和第6段(c)点,在消防泡沫中使用浓度大于等于1mg/L的PFAS应遵守本款的条件。用户应:

  (a)确保消防泡沫仅用于涉及易燃液体的火灾(B类火灾);

  (b)将环境隔间的排放以及人类直接和间接接触消防泡沫的排放量减少到技术和实践上尽可能低的水平;

  (c)确保在技术和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单独收集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和含有PFAS的废物,包括因使用消防泡沫而产生的废水,并确保对其进行处理,以销毁或者不可逆的转化PFAS成分;

  (d)针对含PFAS的消防泡沫的使用场所,制定专门的“含PFAS消防泡沫管理计划”,其中应包括:

  (i)现场消防泡沫的使用条件和数量的详细信息,记录如何满足第(b)点中规定的条件;

  (ii)根据(c)点收集和适当处理的信息;

  (iii)详细说明设备清洁和维护的类型和方法;

  (iv)在消防泡沫意外泄漏/溢出时实施的计划,包括相关后续行动文件;

  (v)一种用无氟消防泡沫替代含有PFAS消防泡沫的策略。

  管理计划应每年审查一次,并应主管当局的要求保存至少15年,以供检查。

  8.自2026年10月23日起,投放市场的所有PFAS总和浓度大于等于1mg/L的消防泡沫(不包括便携式灭火器)应根据第10段进行标识。除非有关成员国另有规定,否则标识应以消防泡沫投放市场的成员国的正式语言书写。

  9.自2026年10月23日起,含PFAS的消防泡沫用户应确保根据第10段的规定对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和因使用消防泡沫而产生的含PFAS废物(包括废水)的库存进行标签,前提是所有PFAS的总和浓度大于等于1mg/L。除非有关成员国另有规定,标签应以成员国的正式语言书写,该成员国产生因使用消防泡沫而产生的未利用的消防泡沫和含PFAS的废物(包括废水)的库存,并将进行处理。

  10.就第8段和第9段而言,标签应包括以下措辞:“WARNING: Contains per- and polyfluoroalkyl substances (PFAS) with  a concentration equal to or greater than 1 mg/L for the sum of all PFAS”。这些信息应以可见、清晰和不可磨灭的方式进行标标识。

  11.就本条目的而言,应适用以下定义:

  (a)“便携式灭火器”是指设计用于手动携带和操作的灭火器,其工作状态下质量不超过20公斤,符合EN3-7标准;不超过150升的移动灭火器,符合EN-1866标准;喷雾灭火器符合EN-16856标准;

  (b)“消防泡沫”是指用泡沫灭火的任何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消防泡沫浓缩物和生产泡沫的消防泡沫溶液;

  (c)“未使用的消防泡沫库存”是指尚未用于灭火的消防泡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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